发布时间:2023-09-11 11:01:48阅读数: 次
北京8月31日讯 今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44号、145号显示,深圳汇智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智聚信投资)在信朗壹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信朗壹号)的募集与管理过程中,未独立开展项目尽职调查和投资决策,未有效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存在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汇智聚信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15年6月至今,陈启刚一直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陈启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汇智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汇智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信朗壹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信朗壹号)的募集与管理过程中,未独立开展项目尽职调查和投资决策,未有效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存在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8月23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陈启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启刚:
经查,深圳汇智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智聚信或公司)在信朗壹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信朗壹号)的募集与管理过程中,未独立开展项目尽职调查和投资决策,未有效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存在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2015年6月至今,你一直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