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1 11:01:20阅读数: 次
见习记者 崔文静 北京报道
“私募基金作为支持科技创新最活跃、最基础的力量,目前投资科技创新领域已成为全行业的共识。”证监会市场监管二部主任王建平在9月4日举行的2023全球PE论坛上表示。
他认为,自2014年实施登记备案监管以来,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尽管我国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面临新的严峻挑战,但仍然表现出足够韧性。
王建平同时指出,长期以来,私募基金行业面临法律法规不足、行业准入门槛低、事中事后监管手段不足、行政处罚威慑力不足、部分机构合规风控意识不强等问题,并就9月1日正式实施的《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进行解读分析。
投资科创领域成为全行业共识
“自2014年实施登记备案监管以来,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尽管目前仍然面临各种新的严峻挑战。近期,确实大家觉得很焦虑,但仍然表现了足够的韧性。”王建平在论坛致辞中如是提到。
截至2023年7月末,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存续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达1.3万家,管理基金超5万只,管理规模超14万亿,基金数量和规模均跃居全球前列。
王建平认为,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已经成为我国资产管理业务的一种重要业态。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的同时,明显提升了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国家战略和重点领域创新发展,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等方面的能力。
“私募基金作为支持科技创新最活跃、最基础的力量,目前投资科技创新领域已成为全行业的共识。”王建平提到。
据其介绍,当前投资呈现典型的初创型、中小型、高科技特点,精准支持计算机、半导体、生物医药等重点科技领域,成为早期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及专精特新企业的重要孵化器和助推器。
目前九成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六成的创业板上市公司,99%以上的北交所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均接受过股权创投基金的资金支持。
王建平提到,近年来,新兴产业新模式方兴未艾,这为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施展多元化投资策略提供更多机会,投资广度、深度不管加强,培育了一批具有行业示范效应和引领能力的企业。私募股权创投企业在中国的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以及国家战略的积极作用,有目共睹。
五方面解读《私募条例》
“长期以来,私募基金行业面临法律法规不足、行业准入门槛低、事中事后监管手段不足、行政处罚威慑力不足、部分机构合规风控意识不强等问题,积累了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事件,特别是一些较大的风险个案,严重损害了行业的形象和声誉。”在谈到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时,王建平提到。
为夯实行业监管法规基础,自2013年,证监会启动《私募条例》的起草工作,十年磨一剑,终于在今年6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9月1日正式实施。
“此次条例较2017年的征求意见稿有大幅度的调整,既有立法基调的变化,也有一些具体条款方面的调整。”王建平提到。针对《私募条例》,他从五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是统筹发展和规范,一方面,条例坚决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重大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决策部署,抓住行业的管理人、实控人、合伙人等关键主体,聚焦行业募集、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的关键环节,全面规范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全流程要求,明确持续性要求。
另一方面,明确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的功能作用。强调发挥私募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的作用,充分凝聚各方共识,共同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例如,条例对母基金明确豁免欠套现,更好培育长期机构投资者。
二是尊重私募行业的运行规律。私募基金姓私,条例贯穿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基本精神,在尊重私募行业各方主体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重在划定监管底线,这是保证行业充满生机、活力的重要举措。同时,提高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要求,理顺权责关系,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市场机构之间的关联,充分发挥市场机构自我约束作用。
三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条例,其立法的重要精神是强化行政监管作用。条例解决了长期以来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上位法依据不足的问题,完善和健全了私募基金法律体系。着力强化源头管控,加大对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升行政执法威慑力,强化证监会系统监管职责,丰富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对违法违规的管理人,可以区分情况依法采取暂停业务、更换人员等监管措施,大大提升了监管效率。
四是实施差异化管理,加快创新发展。根据业务类型,资产管理规模,持续合规情况,以及服务投资者的能力等各方面维度,对私募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特别是对创业投资基金,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专章,明确创投基金定立,在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并在投资退出方面为创投基金提供便利,鼓励投早、投小、投硬科技。
五是明确市场化退出机制,私募基金管理人构建进出有序的登记机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相关情形的基金业协会予以注销登记并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的引入,由专业机构携手更换基金管理人、组织清算等职权,明确给予投资者退出救济的法律渠道。
明确证监会下一步行动
“目前,私募行业22000个管理机构管理着20万亿资产,各种机构类型差异较大,保证条例的相关精神和内容直达行业和管理人,还要做许多这方面的宣传和普法活动。全面修订私募办法,完善规范配套性文件,指导基金业协会修订规则,不断完善私募基金兼管制度体系。”王建平提到。
为了让条例的相关原则能够落到实处,王建平表示,证监会要全面修改自2014年以来形成的监管制度体系;目前,正在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推动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畅通募投管退各环节,努力解决行业长期存在的体制、机制性问题,推动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条例的出台,对行业提出了全新、更高的要求,希望行业机构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内容,做好贯彻落实。”王建平建议从三方面采取行动:
一是行业要进一步增强合规意识,不断提升风控水平,强化风险管理。二是培育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以服务投资者为已任,实现居民财富的保值增值。三是提升专业能力,深耕细作,专注科技创新和解决卡脖子问题,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实现促进经济发展和行业自身发展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