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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巨额基金资金,北京一私募实控人被“终身禁入市场”

发布时间:2023-09-11 11:01:02阅读数:

  9月5日,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出一张终身禁入市场“罚单”,对象为宝诚创展(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宝诚创展”)实控人董乾。

  公告显示,宝诚创展先后挪用了两只基金产品的资金,共计4934万元。详情如下:

  兴业1号法制晚报社私募投资基金(简称“兴业1号”)合同约定,本基金全部认购资金均用于通过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给法制晚报社。法制晚报社分别于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7月31日向委托贷款账户合计还款2134.44万元。收到相关款项后,委托贷款账户资金未划款至兴业1号托管户,合计2130万元资金分别于2017年7月12日至2017年8月15日,被挪用至宝诚创展开立的1109XXXXXXX0701的银行账户。

  兴业7号滨州金融大厦私募投资基金(简称“兴业7号”)合同约定,本基金全部资金主要用于通过管理人指定的委贷银行向山东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山东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委托贷款账户还款2884万元。收到相关款项后,80万元资金划款至兴业7号托管户,合计2804万元资金分别于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8月3日被挪用至宝诚创展开立的1109XXXXXXX0701的银行账户。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表示,宝诚创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

  《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认为,宝诚创展违法违规行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致使投资者利益受到特别严重损害、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董乾作为宝诚创展此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违规情节特别严重,决定对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即在禁入期间内,董乾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另据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同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宝诚创展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董乾被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通过天眼查发现,宝诚创展同时也是一家被提示有较多风险的公司,曾因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起诉他人或公司,也曾因相关纠纷被起诉。

  图源:天眼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