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1 11:04:07阅读数: 次
上证导读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样一则案件。投资者董某花330万投资一款私募产品,产品到期后,仅收回18.7万元。董某一气之下将这家私募公司告上法庭。就销售机构和私募公司是否违规承诺保本保息,是否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问题,董某与被告公司存在较大分歧。
还有公安局通报了这样一个案例。近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在其官微上公布了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最新进展。此前,中投骏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骏和”)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广州天河公安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上述两案,性质、程度不同,但都祸起“保本保收益”承诺。一段时间来,金融市场运行内外部环境复杂,一些私募不合规操作所酝酿的风险加速暴露。
“爆雷”、被罚、收警示函......私募圈近期风波不断。详见本报此前报道:
私募“爆雷”,乱象频出。既侵害了投资者的权益,也污染了私募的市场生态。
今年7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发布,成为私募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此部行政法规不仅强化了私募行业的风险源头管理,大幅提升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还对管理人的注销登记等制定了具体的流程。
重阳投资总裁汤进喜表示,一个行业规范与否决定了该行业能否长远健康发展,只有规范展业、合规为先,私募股权基金行业才能在激烈竞争的大资管市场获得一席之地。
330万投资,收回18.7万!法院判了
2017年8月,恒宇天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天泽公司)山西分公司的理财师向投资者董某推荐了富立天瑞华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立华商公司)旗下的一款固定收益产品――富立天瑞华商玉泉山三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玉泉山三号基金),期限为12个月。
这位理财师称,这款产品如果投资100万元至300万元,收益为8.4%,投资300万元至1000万元,收益为8.7%,投资超过1000万元,收益可达9%。
董某称,恒天天泽公司的总经理杨某曾在投资者大会上宣称能够做到保本息安全。
在这样攻略下,董某心动了。2017年8月16日,董某将投资款330万元转到玉泉山三号基金账户,并与富立华商公司和招商证券签订了基金合同。
此后,富立华商公司发公告,宣布自2018年6月2日起该产品存续期将延长3个月。公告后,富立华商公司分多次向投资者进行资金分配,董某共获得18.7万元清算款。不过,到法院判决之时该产品仍然无法完全清偿。
关于玉泉山三号基金长期未清算的原因,富立华商公司称是市场流动性所致底层资产处置困难。
据悉,玉泉山三号基金于2017年6月8日成立,于2017年6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立华商公司,托管人为招商证券公司。
董某称,该基金推介时曾经强调保本保收益,“虽然合同没有明确载明,因为监管要求,所以不能写在纸面上。”
富立华商公司却表示,公司在基金募集阶段已充分履行了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与风险告知义务,不存在虚假宣传、保本保收益承诺的情形,募集环节合法合规。
就案件几个争议焦点,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基金产品的销售机构为恒宇天泽公司,虽然富立华商公司提交了一系列材料证明董某理应知悉投资风险,但董某的签字行为不免除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履行的风险提示、风险承受能力及风险等级调查、适当性产品匹配义务。
而董某否认销售机构曾经履行这些义务,这一点富立华商公司应进一步举证。所以法院认为,销售机构在销售阶段并未向董某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
关于富立华商公司和董某争论的保本保收益,法院认为,董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基金存在保本保收益的情形,故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富立华商公司应该在其产品清算完成后七日内对原告董某清算后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桑田律师表示,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中,举证责任由卖方机构承担,也就是说无须投资者证明卖方机构违反义务,而是卖方机构需要证明自身履行了义务。这就要求卖方机构制定严谨的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且需要从基金产品诞生初期的风险评级开始全过程留痕,尤其要关注一些较为抽象的解释说明义务,须通过录音录像、对投资者进行警示后请投资者抄录相关声明等方式保存证据材料。
此外,桑田进一步补充道,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为代销机构的募集行为向投资者负责,因适当性义务履行不当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可以直接向私募基金管理人索赔。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私募被立案侦查
近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发布《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关于中投骏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公告》。公告称,前期,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对中投骏和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公告还显示,警方敦促曾在中投骏和任职的高管、主管、理财经理、投资顾问、业务员等,自该通报发布之日起,立即主动全额退缴所获佣金、提成、返点等违法所得。对拒不退还违法所得的,警方将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尽管本次警方未披露其具体违法事实,但从其他公开资料仍可窥得端倪。
2022年3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公布的一则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中投骏和和深圳前海实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实盈”)是关联公司。因前海实盈实控人凌山刑事被捕,2019年3月函告明确了中投骏和相关资产被冻结,但是在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间,中投骏和仍然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书》的形式转让量化2、3、4号私募基金的份额,转让时中投骏和并未向受让方揭示基金投资标的存在巨大风险,使中投骏和及前海实盈的股东提前退出,涉及金额超过6000万元。
此外,中投骏和在与投资者签订的投资协议书中承诺保本保收益,并出具相关公告显示,前海实盈为中投骏和发行的相关产品提供差额补足,且承诺8%、9%的最低年化收益。
私募涉嫌非吸案件多发
近年来,私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的现象较为多见。
今年7月14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小牛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牛集团”)主要负责人彭铁等26人非法集资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21年1月,彭铁等人成立小牛集团以及“小牛投资”“小牛新财富”“小牛基金”等子公司后,以P2P网贷及私募理财产品形式向131万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26亿元,其中126亿元未偿还。小牛集团法定代表人、实控人彭铁因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6月,重庆市两江新区公安发布通告,依法对重庆顺势创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势创行”)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被立案侦查。公开资料显示,顺势创行2010年9月于重庆成立,是一家有近13年历史的老牌股权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累计管理21只基金产品,资产管理规模逾30亿元。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表示,近年来私募基金领域刑事犯罪发案率最高的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近5年统计数据显示,该罪名案件占私募基金领域刑事犯罪案件总数量的60%以上,且发案率呈现出逐年升高的趋势。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外,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均为私募基金领域刑事犯罪多发罪名。
投资者应加强辨别能力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有星对记者表示,近年来,假借正规金融机构名义,实则开展非法金融业务的形式也呈多样化趋势。“这些非法机构通常更注重打造其外在形象,在公司命名、注册地选择上往往给人‘高大上’的感觉,并宣称自己具有国企或央企背景,甚至伪造政府批文,导致投资者越来越难以识别其真实面目。”
格上富信产品总监崔波表示:“私募机构,尤其是百亿级私募都是受到强监管的,而且私募机构都有自己的合规岗位,绝对不会出现荐股、有偿招聘等行为,这些均是违规行为。投资者如果遇到这种类型行为,一定是非法人员利用私募名号招摇撞骗,请谨慎对待。”
广州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建议,投资者在签订投资协议之前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不少私募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的主协议虽然没有出现承诺保本保收益的字样,但若另行签订类似于“承诺书”“回购协议”等协议,也会提升私募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风险。此外,“投资者还要仔细辨别打款账户,私募基金会设有专门的资金账户,如果对方直接提供的是公司名义的银行账户,投资者对此要非常警惕。”